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必须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以保障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体现学校办学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在校、院(系、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完成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是实验室的主要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纳入学校及学科总体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多渠道筹集经费,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体 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部归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学校委派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装备处是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六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与装备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对实验室体制、规划、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或学院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国家、部、市重点实验室、部分开放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大纲,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开放实验室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二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水平,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本单位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为校内各学科提供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测试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并根据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国家、部、市属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提名、相关上级部门发文聘任;校级实验室的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学院提名、学校发文聘任;院(系、所)级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学院聘任,且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热心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关专业的讲师(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担任;校、系一级和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级(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信息的录入工作。内容包括: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实验项目开出及变更情况);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效益;实验用房、环保、安全等情况。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的信息上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同时自留一份存档;
(六)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要各司其责,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的建设,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针、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科研发展方向及培养研究生的需要统筹考虑,各类实验室提出建设规划,报院、校审批。校、院对实验室人、财、物等进行全面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
实验室用房统一由校部调配,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实施实验用房的再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自筹或贷款等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实验室的建设,根据实验项目和科研的需要,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实验项目确定后,要严格按批准立项书进行,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实验室建设项目严禁弄虚作假。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项目负责人要提出报告,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定后方可列入投资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部、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学设施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为学校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评估标准参见《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校管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抓好实验室计量管理工作。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校通字【2006】270号文颁布)